丧葬补助金是指对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具体如下:
一、领取对象
在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二、领取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死亡前已停止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服刑期间死亡的;
(3)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领取材料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2)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非强制火化区不能提供火化证明的,提供医院或行政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承诺书;
(5)提供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四、领取地点
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
五、领取流程
(1)申领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2)初审
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社站”)。
(3)复审
乡镇(街道)人社站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发放
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根据申领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5)存档
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社站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申领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员和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