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须有下列情况之一,是否达到残疾标准,需到指定的评定机构,由指定的评残医生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GB/T26341-2010)国家标准进行残疾评定。符合评残对象的基本条件:
1.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双眼视力不同的,以视力较好眼为准。
2.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双耳听力损失不同的,以较好耳听力损失为准。
3.言语残疾: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
4.肢体残疾:①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②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③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6.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未痊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