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5号 自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受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 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 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