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泾县元店村谭村组村民杨家胜
乙方:肖友国、安新民、胡昌满
为充分发挥山场最佳经济效益,甲方在稳定所有权,搞清经营权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户座落在泾县昌桥元店村谭村组大对门山两块山场约14亩转让给乙方经营。
一、第一块山场东至谭至勇交界沟,南至山岗,西至王根友交界沟,北至山脚;第二块山场东至王根友交界沟,南至山岗,西至卫家湾交界沟,北至山脚。
二、转让期五十年,自20xx年9月3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三、转让金:两块共计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四、在转让经营期限内山场一切经营权和经营方式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阻挠和干涉,乙方并享有继承权和转让权。
五、在经营期间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索要财物。
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如果山场树木没采伐完,按市场价格转给甲方。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昌桥林业站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