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转让方):
甲方有意将所经营的砖厂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过平等、友好、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十二吐村意合砖厂(原林西县西山根砖厂)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元。
三、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
四、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享受国家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五、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六、甲方将关于砖厂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印章等给予乙方。
七、在砖厂的所有机器设备、房屋、电力设施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与牟春娟、徐森的转让协议由乙方保管。
九、在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利转让砖厂的经营权,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十、砖厂转让前的'债权归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砖厂转让后的债权归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十一、砖厂转让后如果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正常开工,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工,甲方不负责。
十二、双方没有约定的部分,适用“西山根砖厂拍卖合同书”的约定。
十三、西山根砖厂拍卖合同书与甲方与牟春娟、徐森的转让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乙方保管、留用。
十四、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