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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催款函 篇7

2024-07-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年3月30日,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司就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基地办公楼精装修工程项目签订了优格成品隔断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隔断框架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木饰面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成品隔断安装完,经三方验收合格后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该承包工程于x年9月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项。但截止到x年7月30日,贵司仍欠工程款¥746154.82元。多次向贵司请求支付该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广东律师事务所

  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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