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一)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二)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或高校毕业生接收系统入户卡打印时间满1年后,且引进企业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三)两次申请均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或高校毕业生接收系统入户卡打印时间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广州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政策如下:
1、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有学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硕士、本科为毕业两年内,博士为毕业五年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在广州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国境外留学人员)可到广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审核迁入广州市户籍。
法律依据: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