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将其纳入所在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计划,并与所在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如果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则需要与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将所招用的残疾人纳入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计划中,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等方面。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稳定和发展。
残疾人判定标准:
1、一级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六大类型。一级残疾是指某一类型残疾程度严重,影响较大,但仍有一定的自理能力;
2、二级残疾:指某一类型残疾程度更为严重,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但仍能通过康复训练等手段改善生活质量;
3、三级残疾:指某一类型残疾程度非常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帮助;
4、四级残疾:指某一类型残疾程度极其严重,生命和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特殊医疗和护理。
综上所述,企业招残疾人应当签订好协议。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将其纳入所在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计划,并与所在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协商确定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