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型功能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招用残疾人低于法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义从经济角度来说,国家可以减轻一定的负担,可以更加优化社会资源的分配;用人单位能够减少残保金的支出,合法合规的省下一笔不菲的资金;残疾人有工作单位按时按量的缴纳保险对未来是一种保障,劳动收入还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生活状况,融入社会,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残疾人才能特色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