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是宁波轨道交通第二轮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划,工程是轨道交通线网西北~东南向的快速客运通道,串联了慈城古城、慈城新城、江北工业区、庄桥居住区、市中心的海曙区、江东区、宁波火车站、宁波东站、潘火居住区、鄞州工业区、下应商住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客流集散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