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相对无因的行为。原因的有效性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债权转让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利益。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由当事人按照约定排除。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权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转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债权关系的行为。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步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和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