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阶段,既有优势又有弊端。它适应了劳动力配置的需求,维护了社会安定,但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重劳动关系者在寻找职业时面临困难,但他们不违法犯罪,减轻了国家负担,降低了犯罪率,维护了社会团结。然而,他们在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保护,工资待遇低微,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享受双重待遇,不敢或不可能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哪些情形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双层劳动的优缺点
双重劳动关系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方面,它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阶段,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配置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发展。这一尴尬的地位使得双重劳动关系即具有明显的优势,又具有突出的弊端,而且优势与弊端相互纠缠,不可分割。
既维护社会安定又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重劳动关系者(指下岗者)既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又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凡双重劳动关系者都是生活困难者,这些劳动者在社会上积极寻找职业,依靠自身劳动能力养活自己和家人,不愿进入或不能进入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的队伍,也不违法乱纪和犯罪,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但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减少了社会改革的阻力,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新的用人单位不和下岗者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说由于下岗者有着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支撑,所以新的用人单位是否与之签定劳动合同也无所谓),所以双重劳动关系者不受法律之保护。尽管其在新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到一个劳动者所应该享受到的一切法定权利,所得到的极其低微的工资待遇,也仅仅只是自身所创造价值的极小一部分,但由于享受着“双重待遇”,所以即使劳动权益受到如此的侵害,他们也“不敢”和不可能依法申请仲裁。
结语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又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种劳动关系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既适应了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配置的要求,又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远发展。尽管双重劳动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减轻了国家负担和社会犯罪率,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无法享受法律保护和应有的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的过程中,清理和消亡双重劳动关系已成为历史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