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信息公开范围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一、集体土地怎样才能变成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要变成国有土地,要通过国家的征收才能够转变性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要通过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再逐级上报到省级政府或者通过国务院的审批,才能够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征地需要对于农民进行补偿,要进行安置。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步骤:
1、征地告知
2、征地进行调查确认
3、组织统一征地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6、缴纳有关的税费
7、俩公告,一登记
8、补偿安置听证
9、补偿安置费用
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是什么呢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租赁农村集体用地如何成为建设用地
租赁农村集体用地成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