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双重劳动关系不合法。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处理好会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处理不妥,则可能引起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企业做好双重劳动关系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某些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
2、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3、降低成本。用人单位在聘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类型劳动者时,应让其提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证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用人单位不用为此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4、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在使用全日制用工时,要调查了解员工其他工作的情况,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