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缓交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确实有困难的,且是经济方面的困难;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予以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