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社会保险法 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