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一、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二、什么是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保管物。法院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法院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