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果原因正当的话,法院是可以变更法人的,可如果是处于恶意的意思能动性,侵犯第三人的权益的话,法院会禁止变更法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只为躲债
“更换法定代表人,有公司的原因,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缘故。公司股东可能想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司停止经营没钱赚了,也可能想逃避个人的后续义务。”三院清溪法庭庭长莫xx表示。“我庭经办的案件中,就有公司曾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法院即使追究其责任,亦起不到实质作用。”
对于上述情形,国内有法院曾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工商部门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函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执行与否取决于工商部门。“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未经法院允许而变更,相关部门需承担一定责任。”莫xx说。
拒不履行债务或承刑责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账目不明,最终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东莞三院副院长陈xx表示。“因此,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就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才能化被动为主动,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快速执行。”
“这是一种探索,目前还没发现其他法院有这方面的报道。但这并不表明,对上述公司都要下禁令,有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反而会更有效地执行债权。”陈xx说,“只有对那些有恶意逃避债务、拖延履行情节严重的,我们才选择这样做。而且,对于那些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债务的,我们还将通过刑事手段来保证执行效果。”
法院作出行为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前缀,不能破坏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