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况和理由。主要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不当、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妇女怀孕或哺乳、判决尚未生效、审理期间羁押时间已满、司法鉴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等。案件处理需依法依据,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起诉不代表着没有罪,也不代表着有罪,这就要看案件实际的情况,案底也只会针对于有罪的情形才会产生,而且还会伴随终身,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
法律依据的,只要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定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履行该有的责任。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于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不当等。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妇女的被告人等情况,也可进行撤销或变更。保证人死亡、重伤或丧失保证能力等情况,以及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需要复议、复核。总之,案件处理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