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不同的案件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但在同一阶段,取保候审到期后不能重新办理,只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应提前15天通知决定机关解除或变更措施。案件移交法院审查起诉时,需要重新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患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情况。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在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采取。但是,在同一个阶段,如果取保候审已经到期,就不能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只能换另外的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或者不用任何措施。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对于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查验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到了检察院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取保候审,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逮捕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监视居住或无措施。如果取保候审到期,同一阶段将无法重新办理,只能选择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决定机关,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变更措施。对于案件移交法院审查起诉的情况,需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办理手续。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