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关当事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述或者索赔请求。若已逾期,则投资者将失去追索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发现证券交易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关当事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述或者索赔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追索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撤销保全或者代为行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未请求的,不得再行请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