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彩礼新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返还彩礼。彩礼属于女方父母财产,婚前赠予女方是个人财产,婚后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为实际接受彩礼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旨在打击不合理彩礼和婚姻干涉行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
一、中国《民法典》彩礼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民法典》支持三种情况下的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三、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是谁?
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既可以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也可发生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前者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后者则为离婚纠纷。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结语
《民法典》彩礼新规定:禁止婚姻嫁娶索取财物,反对天价彩礼。离婚时,三种情况下彩礼可返还。彩礼赠送给女方父母属于其财产。婚前赠予女方的彩礼为个人财产,婚后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明确赠予个人。要求返还彩礼应以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有助于案件执行及避免损失。《民法典》彩礼规定维护了婚姻自由和财产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