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归属及离婚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房产由登记者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则不属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一、婚前房婚后卖算谁的
1、婚前房产结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所有。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4、婚前财产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或者房产所有者婚前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卖掉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延伸
婚前购房策略与婚后资产规划
婚前购房策略与婚后资产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务安排和未来的生活规划。在婚前购房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购房方式、产权归属等因素,以确保买房决策的公平和合理性。婚后,夫妻双方应制定明确的资产规划,包括房产的维护、贷款还款、房产增值等方面。此外,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离婚、遗产分配等情况,制定相应的资产分割计划和遗嘱。婚前购房策略与婚后资产规划的合理安排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经济方面更加稳定和和谐地度过婚姻生活。
结语
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婚前房屋完全由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属于该登记者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部分房屋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若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离婚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婚前财产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婚后由父母出资或婚前财产还贷,离婚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