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职责。对于新开工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征地拆迁费用,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其他在建项目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同时,项目沿线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项目用地手续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控制性工程、6个月内完成全线70%、一年内完成100%征地拆迁工作。
2、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尽快制定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分类分区域征地补偿和拆迁评估标准,推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1、《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3、《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4、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6、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7、《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8、《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是什么?
征收补偿:
1、实物安置
2、货币补偿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行政审批:
建立快速审批通道:中国各地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中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中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