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和收费处的地址都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一、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申请费:
发明专利官费:申请费900,实质审查费2500,公布印刷费50,共计900+2500+50=3450元。
公布印刷费50元无减缴优惠,对于符合减缴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减缴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需缴纳的费用为:
单独个人:只需缴15%,即(900+2500)×15%+50=560元
单独单位:只需缴15%,即(900+2500)×15%+50=560元
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个人: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
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单位: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
单位和个人:需缴30%,即(900+2500)×30%+50=1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