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被儿子偷卖,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价格的,一般房子不能回来,但可以向儿子要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