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条款通常适用于全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非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也适用解除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非全职员工的工作性质与全职员工相同,且工作时间长且稳定,解除条款可适用。但若非全职员工工作时间不稳定,工作性质与全职员工不同,则解除条款可能不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自然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需要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