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动产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动产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一)、由不动产质量低劣引起倒塌情形下,质量低劣的过错不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第三人人为地破坏不动产引起倒塌情形下,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