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建筑事故赔偿主体认定责任划分
内容摘要:建筑事故分为发生在城镇的事故和发生在农村的事故,发生在城镇的建筑事故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而发生在农村的建筑事故处理起来就相对地比较困难。本人在该文中,对农村处理建筑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两大难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建筑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人的过失或意外情况而造成施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叫建筑事故。建筑事故有以下几个特征:1、事故是发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个方面。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安装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装修、装饰行为。只有在这两个环节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叫建筑事故;如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倒塌而发生的事故,不属建筑事故的范畴。2、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的工作区域内。这个工作区域既包括施工的现场,也包括施工原材料和施工设备及机械的运输途中。3、受害人为施工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4、损害的事实和建筑施工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建筑事故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在城镇发生的建筑事故,一类是在农村发生的建筑事故。在城镇发生的建筑事故,一般处理着比较容易,因为在城镇施工的建筑商,都是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对这类建筑事故的处理,只要依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伤处理即可,而发生在农村的工伤事故,处理起来就相对比较困难。因为在农村施工的建筑商,基本上都是“两无”的个体户,他们一无营业执照,二无相应的资质证书,他们都是一些临时性的组织,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二是对责任的划分比较困难。下边结合本人所办理的一些案件,谈一下自己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和看法:
一、农民自建住房,是不是必须要求施工者有一定的证书?2006年8月,当渑池县天池乡的张某建两层半住宅时,将工程以9500元的价格承包给邻村的王某施工(包工不包料)。王某系农村工匠,在建房方面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而且近二十年来,也一直利用农闲时间组织民工,给当地农民建房搞建筑,而且信誉也不错。王某承包该工程后,便组织李某等十余人开始施工,王某约定每天给李某付工资50元;后在粉刷墙壁时因架板脱落,李某从架子上摔下来后造成双足足根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因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李某便将王某和张某一起告到了渑池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和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因王某没有建房的资质,张某在选任上有过错,故判决让张某承担30%的责任;王某系雇主,应承担60%的责任;李某由于自己注意不当也有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对农村建筑队的资质应如何进行认定和管理、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既然有关部门没有规定,那么农村建房的工匠就不一定必须要有资质;法律既然没有这个强制性的要求,那么张某在选任上就不存在过错,也就更不应该承担责任。该案后来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将一审的承担比例变更为张某为10%、王某为70%、张某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