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一类为爆炸品,共分为5项:具体包括: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硝酸甘油,一般的压缩气体受撞击均会发生爆炸,如液态二氧化碳。2、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3、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4、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礼花弹、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5、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如:硝酸铵。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