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XX于2017年5月26日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1)(XX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二.主要作用1.对发票做统一规范: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各地操作方式不一。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的四项内容完整填写,一个不少;还有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16号公告适度简化和规范了普票的开票要求,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不会弱化税收征管。简单来讲,从7月1日开始,如果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对企业来讲是不能报销的。此公告是对普票来说的,如果是专用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开据的八大要素之一,没有是开不出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也就无法认证抵扣增值税。2.适应税收法规的衔接: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所有的涉税事宜都需要,纳税识别号是大数据时代的最强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此,公告再次对此予以明确,这样发票管理办法执行起来就有的具体标准。引用资料《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XX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