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走工伤流程长,工人很难有时间精力与用人单位走繁琐的流程,与用人单位私下协商解决工伤问题,这其中的原因也着实充满万般无奈。有一句话叫做“小伤怕拖,重伤怕赖”。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相关程序,拒不支付相关的工伤赔偿,工伤维权程序如下:1、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那么首先需要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于60天内作出该工伤判定书;2、工人继而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劳动能力鉴定,而这种劳力能力鉴定结论,也需要鉴定委员花60天;3、若此时用人单位不服,则可以在上述步骤之后的15天内作出申请,然后再次开始重新鉴定,这样一来,则需要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再次花60天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假设若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判定书,那么则可以在半年之内,也就是6个月中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需要将再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理论上还可以拖延15个月的时间。最后,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还可以拖着员工再走一圈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再经历11个月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