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之原则,兹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购买轻循环油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一、委托事项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与委托方确定的供货商深圳市前海正易*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委托方和其选定的供货方进行前期产品选型、价格确认后,委托受托方向供货商实施采购付款。受托方仅作为委托方的采购代理人,参与但不负责前期的产品选型、价格确认,不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也不负责产品售后服务。产品的选型、价格确认、产品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由委托方和供应方商洽完成。
二、货物描述
详见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货物采购
1、 在受托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签订日起 2日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总货款的20% 作为保证金。若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未支付上述保证金,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委托方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向供货商开出L/C。
3、 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向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其质量、数量等均由委托方和供货商事先商定,委托方对供货商提供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负有最终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受托方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生效后的 5 日内向供货商开具期限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供货商按合同约定交货后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确认书、货物质量合格确认书等单据承兑远期信用证。
2、合同标的物到达买方厂内验收合格后,委托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及收货收据后 7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全额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但代理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不计入开票范围)
3、委托方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必须另行支付:(1)货款总额1.5%的代理费;(2)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每月0.77% 计算,计息期限自受托方支付供货商货款之日至受托方付款之日止)。
五、产品交付
1、委托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履行付款收货义务。
2、交货地点为受托方指定地点。
3、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采购货物,不论委托方日后是否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货物存储产生的仓储和保险等费用(若需),均由委托方承担。
4、委托方在收货时,应当场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如检验无误,则应及时签收,签收当日视为交货日。货物的验收由委托方完成。委托方收货时如发现货物有任何破损、缺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供货方书面提出。
六、违约责任
如受托方因供货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追究责任。
七、其他约定
1、 若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由委托方向供货方追索赔偿,受托方有协助义务。
2、 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严守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3、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中所述货物系指合同标的物。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得用于限制其所指各条款的范围。
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执行。
6、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