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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经营管理合同书 篇3

2024-07-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号码: 28  合同签订日期:28  合同签订地:____省市 公司办公室  出租人: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省市路8号  编码:224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经营租赁合同。  

  第一条 租赁资产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将甲方全部账面资产(见附表01表所记载的资产组,以下简称租赁资产),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出租。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资产。  

  (一)生产及办公、生活用地  包括生产车间、仓储用地等可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办公室间,职工宿舍 套。  

  (二)生产设备  租赁现有甲方可使用的生产设备、仓库及附属设施。见清单。  

  (三)配套水、电、网、话设施  乙方承租甲方可使用的现有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包括600A变压器一台。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租赁期间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资产租赁给乙方作生产经营,乙方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租赁期满,甲方收回租赁资产,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条 租金  考虑乙方前期开发费用较高____市场逐步提升的情况,租金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根据乙方的承受能力____市场销售情况,每年议定一次。________年度租金定义 万元,每月1____日结付。  鉴于经营租赁的性质,乙方先交付甲方保证金50万元。  

  第四条 租赁资产的交付  所有租赁资产,乙方按照资产接收清单,以公司所在地作为交付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付。甲方资产如有欠款未付,仍然由甲方偿付,任何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欠款或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在交接租赁资产时,双方在交接资产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3、甲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未在租赁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内,将不在租赁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4、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租赁资产处于良好的可适用状态;  

  5、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干预乙方对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所租赁资产的使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资产非正常性损坏,甲方有权利索要赔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如

  第三人对租赁资产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资产使用、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3、乙方承诺,不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4、乙方负责维护、检修、保养租赁资产,资产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租赁资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工艺路线调整,因此而增加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租赁资产的性质使用租赁资产受到损耗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租赁资产质量问题的处理  甲乙双方是同一股东的关联方,租赁过程中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原则上,乙方一次性按收全部资产,此后发生的资产瑕疵或设备修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资产。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资产迁离现有场所,不得转让给

  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租赁资产在管理、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对租金缴纳的营业税和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资产,合理正常使用设备,加强设备保养;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损坏,乙方对租赁房屋资产的修理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九条 租赁资产的灭失及毁损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资产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资产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资产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资产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第十条 保险  租赁资产,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资产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强行收回租赁资产,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资产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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