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丘北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租赁廉租住房相关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廉租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
双龙营镇中心小学校廉租住房3单元601号房。
(二)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只,电表1只,独立厨房1间;独立卫生间1间。防盗门一扇,其它房间为塑钢门,灯具、卫生洁具等。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1月20日起至20xx年11月19日止。
(二)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结算
(一)房屋租金按面积计算,根据政府规定,租金分为配租标准内租金和超配租标准部分租金两部分。具体如下:
1、配租标准内租金:配租标准使用面积为50㎡,月租金标准为1元/㎡,该项租金为人民币50元;
上述两项合计后,该房屋月租金为5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元正)。
2、支付方式: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一年期租金,共计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正)
3、其他费用:小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电视收视费由乙方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修缮约定
甲乙双方按《丘北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不是“双困”家庭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丘北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标准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平方米以上的.;
4、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5、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6、乙方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7、不按时缴纳房屋租金,超期7天(含7天)以上的;
8、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含三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如乙方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和租赁协议,以欺骗手段获得我县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一经查实,甲方将按建设部等九部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丘北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乙方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签章):
经办人:代理人:
20__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