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偿还顺序:有担保债权的先用担保财产清偿,无担保债权则按执行法院措施顺序受偿,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则以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先受偿。债权人的偿还顺序为: 若有担保债权,则优先清偿担保财产;若无担保债权,则按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若同一财产有多个抵押权,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