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受偿方面,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是关键,同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也要按照登记和债权比例清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受偿。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