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详细的情况可参照下文:
1.除了“生产、销售劣药罪”还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罪名有密切关联性。
2.生产劣药是指《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产品。
3.生产与销售是两个环节,行为人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任意一个环节就构成该罪。
4.只生产劣药不销售假药,同样构成该罪名。
一、劣药与假药的区别
药品管理法所含要点有:药品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劣药是量不符合标准,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2.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3.仔细看假药跟劣药的定义,你会发现,劣药只是量不合标准,假药是冒充、甚至成分符不。明显假药比劣药更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大致为:损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病情加剧等后果。
1.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