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送监狱服刑,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不用送监狱服刑,在看守所执行万剩余刑期即可。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都派驻了检察官,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安局看守所的管理教育活动都在监督范围之内。但是,以上是理论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则要看具体情况。例如,当事人判决生效后,看守所不是立即对雅畈进行处理,而是将名单报监狱管理局,由监狱管理局决定分到哪个监狱,并且送到监狱的服刑人员是分期押送的,基本上攒够了一车才送。由此,刑期剩余三个半月的服刑人员,多数情况不需要押送监狱服刑,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