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业等领域的劳动。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三十一条 劳动改造生产,受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分别接受农林、工业、财政、交通、水利、商业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委员会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各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行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专、县(市)级主要组织看守所的所内生产,并且可以在专、县(市)范围内进行所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