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违反纪律现象:
1、迟到、早退。
2、迟到进校门,不如实在登记本上填写姓名班别的
3、扰乱课堂纪律。
4、下课时间在教室、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5、在校内玩扑克,在非运动区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种体育活动。
6、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快餐盒、剩饭。
7、在学校室内、墙上、桌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破坏校内宣传布告等。
8、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礼堂、室内运动场、别班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9、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
10、违反午休纪律。
11、举止、语言不文明,说粗口话。
12、不尊重教职工,不听从教育,有顶撞老师的现象,背后叫老师绰号。
1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有关规定, 校服着装、发饰、发型不合要求者。
14、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15、私自将外校人员约进学校来。
16、吸烟。
以上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级组提出警告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违纪现象及处罚条例:
(一)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除罚款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串通外校人员来校威胁我校学生或扰乱学校纪律甚至使我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滋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四)在校内外有打架行为,打架双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至伤者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五)在校内外有抢劫、勒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旷课违纪的处分条例:
1、对无故旷课达七节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学生要交待清楚旷课原因及去向;旷课累计1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级组长,并通知家长到级组,由级组长协助班主任、家长对该生进行教育。
2、我校根据市教育局中教处,“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考勤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凡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教导处备案。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高中学生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制度详见《正培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八)考试违规现象及处罚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级组范围内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学校处以警告处分。
(1)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的;
(2)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3)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将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试卷或答卷、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的;
(1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利用通讯进行舞弊的);
(13)英语口语考试中有意回答与考试无关内容的,取消口试成绩;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级组)
(2) 警告(级组)(学校)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高中)
2、 处分办法:
(1) 一般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级组进行批评教育,年级进行记录。
(2) 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可由年级组在级会上批评警告,或张榜批评警告,可不记录在案。
(3)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年级组上报教导处,教导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校集会上宣读或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4) 记过处分: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年级报请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审批,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由年级报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及行政会讨论确定,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6) 开除学籍(此项针对高中学生):受公安机关判刑。报教育局批准。
四、关于撤消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申请,据其态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学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取消学期评奖资格,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良。
(二)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导处申请,由班主任、级组、教导处签属意见,报请德育工作小组,据其表现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升学时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