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