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可部分撤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未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未行使撤销权以及放弃撤销权。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错误认识导致与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导致违反公平原则。欺诈胁迫是指利用危机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表示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能否部分撤销合同
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也可以只撤销合同的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能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
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也可以只撤销合同的部分内容。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等情况。撤销权的消灭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的撤销范围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