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父亲在2001年去世,他的兄长和弟弟分别在20年前和2013年的交通意外中去世。去年,张女士的父亲单位发放了一笔住房补贴,张女士和其母亲刘某不知道如何分配这笔补贴。公证员认为,张女士的兄长应由其女儿代位继承,而弟弟的应得份额则由其母亲、配偶和女儿转继承。因此,张女士和其兄弟二人的女儿均有合法继承权。
法律分析
张女士的父亲在2001年去世,而他的兄长在20年前因病去世,弟弟则是在2013年的交通意外中遇难。值得一提的是,这三位兄弟姐妹生前都有各自的女孩子。去年张女士父亲的单位发放了一笔住房补贴,张女士与其母亲刘某不知如何分配这笔住房补贴。
公证员析案
此案涉及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两个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本案中,张女士的兄长先于父亲死亡,其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份额应由女儿代位继承,弟弟晚于父亲过世,其应得的住房补贴份额则由其母亲、其配偶与女儿转继承。因此,张女士和其母刘某、其兄弟二人的女儿均有合法继承权。
结语
根据公证员析案,张女士的父亲在2001年去世,而他的兄长在20年前因病去世,弟弟则是在2013年的交通意外中遇难。去年张女士的父亲单位发放了一笔住房补贴,张女士与其母亲不知如何分配这笔住房补贴。根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张女士的兄长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份额应由女儿代位继承,弟弟晚于父亲过世,其应得的住房补贴份额则由其母亲、其配偶与女儿转继承。因此,张女士和其母刘某、其兄弟二人的女儿均有合法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