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后可再转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权时,应将继承财产转给其继承人,除非遗嘱另有安排。
法律分析
代位继承后是可以再转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因此代位继承后是可以再转继承的。
拓展延伸
转继承代位权的法律适用与限制
转继承代位权是指在继承中,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人,该受让人将取代原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而,转继承代位权的实现受到一定的法律适用与限制。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转继承代位权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继承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关系,或者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此外,转继承代位权的实施可能会受到继承人自身的意愿和行为的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反对或争议。因此,在实践中,转继承代位权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评估和决策。
结语
代位继承后是可以再转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该继承人的遗产可以转给其继承人,除非遗嘱另有安排。转继承代位权的实施可能受到法律限制和相关利益人的反对,因此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评估和决策。了解转继承代位权的条件和限制对于继承人及相关利益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