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手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控制程序1目的确保公司能按时收缴各项物业应收费用,确保业主与住户满意。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项应收物业费用的收缴管理。3职责
3.1 公司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3.2 管理部收费员负责各项费用的代收代付。4程序
4.1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种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a)公共性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b)公共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费用;c)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d)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缴
4.2.1 每月初公司财务部将《费用收缴通知单》交给管理部,管理部人员将费用通知单发送给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在费用通知单上签名确认。
4.2.2 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管理部人员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
4.2.3 财务部每月20日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住户名单交给管理部,由管理部发出《费用催交通知单》,并请业主、住户签名确认。
4.2.4 逾期仍未缴费者,管理部业务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业务员应做好记录并向管理部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管理部经理批准可再拖延一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两个月以上者,应由管理部张栏公布,限期交费。
4.2.5 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由管理部通知工程部停止供水、电等。在停止供应之前,管理部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
4.2.6 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10个月不交费,则经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4.2.7 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财务部参照国家规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本着利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2.8 修缮基金的管理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司接受产权人委托对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进行养护、维修和更新,并收取费用。物业公司对这笔费用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3 财务部每半年向业主、住户公布费用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5相关文件
5.1 《物业管理合同》6质量记录
6.1 《费用收缴通知单》
6.2 《费用催交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