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级标准
(一)甲级卫生室标准
1、房屋建设面积45-60平方米,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分开的专用房屋。
2、有3名或3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当于大专学历)或乡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原则要求有一名女乡医。
3、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进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控制、计生指导及疾病康复指导。
4、消毒缸、消毒锅、紫外线灯、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出诊箱、诊查床、药品柜、资料柜、身高体重计、有盖方盘、清创缝合包、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污物桶、健康宣传版及开展中医药服务有关的拨火罐、银针医疗器具等器械设备齐全、完好,并设有电话。
5、管理制度健全,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一体化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妇幼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上墙悬挂。
6、有门诊登记(保存5年)、处方(保存3年)、传染病登记、收入支出账、药品材料账、固定资产账等齐全并记录完整。有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构成等社会资料,有门诊量、月业务收入、家访统计等基本情况资料。有0-7岁儿童计免卡册、儿童系统管理卡片、孕产妇保健卡册、老年及慢性病人家庭档案等业务资料。
7、人员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操作规范熟练、诊疗细致,掌握无菌操作技术,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未出现过医疗事故。
8、参加并服从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坚持集体性质,与当地卫生院实行统一核算,账目齐全,定期报账。
9、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支持卫生室工作,群众对卫生室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10、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统一制作的卫生室标牌。
(二)乙级卫生室标准
1、专用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上,诊、疗、观察、药用房可基本分开。
2、有1-2名具备合格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3、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进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控制、计生指导及疾病康复指导。
4、有不少于7种以上的完好的医疗器械(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紫外线灯、药品柜、出诊箱、清创缝合包、消毒用品、污物桶等)
5、管理制度健全,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一体化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妇幼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上墙悬挂。
6、有门诊登记(保存5年)、处方(保存3年)、传染病登记、药品账目、儿保及妇保的基本材料。
7、人员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操作规范熟练、诊疗细致,掌握无菌操作技术,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未出现过医疗事故。
8、本村多数干部群众对卫生室工作满意。
9、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统一制作的卫生室标牌。
10、积极参加一体化管理。
(三)、达不到乙级标准,但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室可列为丙级卫生室。无证执业的卫生室由局执法科依法取缔。
二、卫生室级别的评定程序
县卫生局成立评审小组,医政科是村卫生室分级评审的牵头单位,财务科、合医办选派业务熟练、作风正派的同志参与该项工作,指派一名分管业务的副局长靠上抓。评审小组在卫生局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经常请示、及时汇报,统一标准,阳光操作。
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本乡镇拟定的初步分级名单报卫生局医政科,由局评审小组逐乡逐室评审。评审时,现场办公,由卫生院负责同志汇报基本情况,评审小组按业务分工打分。评审小组要将初评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全县公布。
三、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各级卫生室一律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和年底进行两次动态评议,低级别的可以通过努力升级,高级别的工作不认真也能被降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