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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国的居民家庭户口制度?

2024-07-0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居民家庭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登记方式,包括农村、城市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非农户口又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和集体户口。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具有证明身份的效力。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家庭户口落户政策允许婴儿随父随母常住户口,但集体户口需要有住房条件。根据具体情况,婴儿可以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法律分析

居民家庭户口什么意思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2、户口二”元“制登记时的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相关知识:家庭户口落户政策

从1992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1],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结语

居民家庭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一种户口登记方式,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户口登记按照户粮关系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非农户口又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和集体户口等。户口登记还可以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和军籍户口,同时也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户口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设立户口登记簿,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家庭户口落户政策自1992年开始实行,允许婴儿随父随母自愿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但仍存在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根据父母户口情况,婴儿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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