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收集第一手证据。例如:对身上的伤痕进行拍照、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等。
2、遭遇家庭暴力后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公安机关等组织求救的,要注意收集、保留好有关的报案记录、询问笔录、投诉回访材料、告诫书、人身保护令、调解笔录等资料。
3、发生家庭暴力后,及时就医,保留好涉及家庭暴力病例、发票、住院材料、验伤报告等。
4、在对方进行家庭暴力后,如果对方有悔悟的情绪,可趁机要求其写保证书、悔过书等材料。
5、书写一份详细的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述材料。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的起因、时间、地点、受伤的具体部位、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长等。
6、遭受家庭暴力后,对家庭暴力现场申请公证,做好证据保全。
7、对于频繁、多次进行家庭暴力的,可利用录音、视频等手段对对方可能发生来的家暴行为进行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