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一条 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的管理规定
(一)委机关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
(二)职工迟到、早退,在1个月内累计5次的,按旷工1天计算,以此类推。
(三)职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岗贴、职务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贴、误餐费、防汛津贴等。
(四)职工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奖金、目标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0天者,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条 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海委机关职工请休假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加班工资
(一)各部门应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因正常工作发生的加班,安排倒休解决,不发加班工资。
(二)确因重大事项和应急任务需加班但又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履行加班工资审批手续。
1.重大事项和应急任务是指正常工作以外,水利部或海委安排的急需办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在较短的特定时间内完成的任务。
2.晚上满3个小时为半个加班日,白天满8个小时为1个加班日。工作日延时最多有半个加班日;休息日、节假日白天最多有1个加班日,晚上最多有半个加班日。
3.加班部门按要求填写《海委机关加班申报表》和《加班考勤表》,交人教处审核后,由分管委领导批准。
4.加班补助按照海委平均工资水平,每1个加班日50元。法定节假日按双倍执行。
(三)经委领导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节后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可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章 工资管理
第四条 职务变动后安排了较低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规定
(一)安排较低职务的工作人员范围
1.工作人员经考核,改任较低职务的;
2.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经组织研究决定,免去职务的;
3.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因内部工作调动自然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免除职务的;
4.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解除聘任的;
5.因其他职务变动安排较低职务的人员。
(二)工资确定
1.只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人员,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对于同一级职员中的正职改任副职的人员,应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2.对于不再任原职务,同时未明确新任职务人员,职员职务暂按“科员”待遇,等明确改任较低职务后,工资确定按上一条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按低一级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职务工资。
3.就近就低套入职务工资“碰零”,须向下低套一档职务工资。
4.“双肩挑”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高于其档案工资,则执行新任职务工资;低于档案工资,则改按档案工资执行,原职务工资改作档案工资保留,待晋升到原职务,可执行原职务的档案工资。
(三)调整工资标准包括职务工资、工资津贴、岗贴、职务津贴、目标奖、书报费等有关项目。
(四)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后,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资碰零不变;工人解聘后,要回到聘任前执行的工人工资标准(应包括两年一次正常升级),津补贴予以重新确定。
(五)调整工资自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第五条 新调入人员需根据本人新任职务(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比照同职务(岗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同条件是指:同学历、同工作年限、同任职时间。
第六条 职工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按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从被判刑之月起开除公职。
第七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
(一)各部门需聘用临时工,应履行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并确定其工资待遇。
(二)临时工工资,由聘用单位负担;委聘用的负责保卫、卫生、收发等公共工作的临时工,经费由委负担。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离退休人员不予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经委人教处审核、委主任审批同意后,正式履行返聘手续,并发放返聘费(标准根据岗位和返聘人员的不同情况核定)。返聘人员的返聘费用从返聘单位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第九条 升级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勤政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升级范围
升级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职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自费出国人员。
第十一条 升级办法
(一)“提前晋升”指考核满一个年度时(指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连续两个考核年度中的第一个年度)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越级晋升”指在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工作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实行指标控制,比例严格控制在3%以内,由委统一掌握使用,各部门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负责推荐升级人选,经民主测评后,由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行文批准。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
(一)各部门应认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人员作为委机关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的人选。
(二)在同一考核年度离、退休的人员,参加原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和推荐。
(三)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按得票多少向委主任办公会推荐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选。
(四)民主测评人员由各部门一名负责人和一名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推荐人选时,应优先考虑:
(一)获得部(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二)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
(三)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享受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及获得部级和司、局级表彰和委级先进工作者。
(五)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六)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为优秀的人员。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提前或超级晋升职务工资后,其正常晋升工资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提前或超级晋升职务工资后又晋升职务,原职务工资(含提前或超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只能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劳动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水利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原《海委机关职工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海委机关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办法》、《海委机关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作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